小孩逗没牵绳的狗,狗又伤到路人:一笔赔偿,三个人怎么分

小区里这种事天天有:狗没牵绳,小孩上去逗,狗一激动扑上去,旁边路过的人反而被撞受伤。真要赔钱的时候,三方都觉得自己冤——狗主人说"是小孩先逗的",小孩家长说"我家孩子也被咬了",路人说"我啥也没干凭啥我受罪"。
中国法院网9月发布的一起案例,把这三方责任算得明明白白。
据中国法院网报道,犬主杨某带狗外出,未按养犬管理规定拴绳。小孩王小某上前逗弄犬只,诱发其应激反应,犬只扑咬中不仅伤到王小某,还殃及路过的彭小某,造成连环受伤。三方就赔偿诉至法院。
法院逐一划分:犬主杨某未对犬只采取拴绳等安全管控措施,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侵权责任;王小某逗弄犬只诱发应激,对自身损害及连锁致害有过错,可减轻杨某责任,其监护人还要就过错向彭小某承担相应赔偿;彭小某没有任何挑逗行为,无过错,不应自担责任。
第一,一般饲养动物损害是无过错责任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: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;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不担或减轻责任。
第二,没牵绳性质更严重。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: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,饲养人担责;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才可减轻——注意,这里只列了"故意",没列"重大过失"。也就是说,主人没牵绳时,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甚至重大过失,都不能减主人的责。
第三,挑逗动物的监护人要担责。 小孩逗狗诱发攻击,监护人未尽管教义务,对自己孩子受伤有过错,同时对被殃及的路人要承担相应赔偿。
第四,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最严。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: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损害,饲养人担责,没有任何减责空间。
各地养犬管理规定普遍要求携犬出户束犬链、由成年人牵领。不牵绳不仅是民事担责的依据,还可能被公安机关依据养犬管理规定处罚。
正常的动物伤人走民事。只有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,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。
误区一:我家狗平时很乖,不咬人,出事也不用赔。 错。饲养动物损害是无过错责任,狗乖不乖不是免责理由。
误区二:是对方主动逗狗,我就一点不赔。 错。主人没牵绳时,只有证明对方是"故意"挑逗才能减责,一般逗弄仍不能全免。
误区三:路人被殃及,只能自己倒霉。 错。无过错的被殃及者,可同时向犬主和逗狗人的监护人主张赔偿。
一根牵引绳,拴住的不仅是狗,也是主人的责任。养不养犬是自由,牵不牵绳是法律——别让一次疏忽,变成三方都受伤的连环纠纷。
#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#遛狗不牵绳 #民法典 #法考 #侵权责任 #普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