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动写了"个人原因"离职,20天后还能告公司没缴社保要补偿吗

很多人辞职时,公司都会让你在离职单上写"个人原因"。不少人以为:只要白纸黑字写了个人原因走人,以后就再也不能回头找公司要补偿了。
广西一起劳动争议,给这件事画了个不一样的句号。
据公开报道,员工小张先以"压力大、身体不舒服、个人原因"为由提出离职,公司也批准了。但小张并没有办完离职手续。20天后,他转而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,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经济补偿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是事实,这属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。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,并赔偿相应失业金损失,合计七万余元。
第一,缴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。 《劳动法》《社会保险法》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。这是强制性义务,员工签"自愿放弃社保"声明都无效。
第二,未缴社保,员工可被迫解除并要补偿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六条: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(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)。
第三,写了"个人原因"不必然堵死后路。 关键看离职手续是否真正完成、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彻底了结。若离职手续没办完、公司仍未缴社保,劳动者仍可依据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。但如果已经签了"一切无争议、再无主张"的离职结算协议,再反悔就很难支持。
员工可向社保征收机构、劳动监察投诉,要求公司补缴社保。这是行政路径,和经济补偿可以并行主张。
正常的社保、离职纠纷走民事和行政。只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、经责令仍不支付的,才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。
误区一:写了"个人原因"离职,就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。 不一定。若离职手续未完结、公司确有未缴社保等法定情形,仍可能获得经济补偿。
误区二:我签了自愿放弃社保,就不能再告。 错。放弃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,公司照样要补、要赔。
误区三:离职时签了"再无任何争议",还能随便反悔。 错。结算协议已把权利义务结清的,再主张一般不被支持。
"个人原因"四个字不是公司的免责金牌,缴社保也不是员工签个放弃声明就能免的。辞职有风险,签字前看清楚:哪些是你的法定权利,别轻易划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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